曾几何时,郑筱萸案中,中国药监局制造出的“2004年,我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同期仅受理了148种”奇特现象!
而根据教育部自己的统计数据:到2004年,我国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已经达到了450万人,按照已公布的统计,获得一级证书的占40%,通过二三四级考核者占到60%,计270万人,与此同时,2007年我国的软件从业人员只有75万人,中国计划到2010年软件从业人员达到210万人。也就是说,我国2004年的考核通过人员已经远远超过了2010年的需求。于是我们太原理工大学的两个同学依法申请教育部对于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但是却在一个月后才接到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于是我们又依法起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法院尚未确定是否立案,我们坚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的说法。会让这个严重不合理的“等级标准”寿终正寝。。。
附:行政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许雪松 男 20岁 汉族 安徽省宿州市人
通讯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制药0502班3217信箱 电话:
赵国军 男 22岁 汉族 四川省南充市人
通讯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制药0501班3217信箱 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法人代表:周济,部长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编:100816 电话:010-66096114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原告于2008年4月12日寄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为违法;
2. 撤销被告教育部对原告作出的教复不字[2008]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指定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教育部考试中心经教育部批准,于2008年4月12日举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用以测试计算机应用知识的掌握和实际操作能力。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自1994年开考以来,考试持续发展,考生人数逐年递增,至2004年底,累计考生人数超过1350万,累计获证人数达450万(教育部统计数据)。
随着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发展和工作岗位要求的不断变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各种弊端日趋严重,已无法适应相应工作岗位的要求,甚至使推广和普及计算机知识的方向产生偏差!表现在2008年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及其依据的考试大纲,已经无法考核参考人员的实际水平,无法满足相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甚至无法实现对考生水平的公正合理的评价并因此极大的损害了就业的公平性。
具体表现在:
1.命名不合理
一级定位为满足人们在一般性工作中对计算机的应用,重点是操作能力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微型计算机基础知识、Windows操作和使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及因特网(Internet)的基本技能。二级定位为计算机程序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使用一种高级计算机语言(包括QBASIC、C、FORTRAN、FoxBASE、Visual Basic、VisualFoxPro等)编写程序以及上机调试的基本技能。三级定位为“开发工程师”,重点在设计、管理、测试和技术支持,主要考核对应类别的应用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的基本技能。四级定位为“系统设计工程师和项目主管”。考核内容包括计算机原理、数据结构、离散数学、操作系统、软件工程、数据库、计算机体系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讯等专业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一级是定位于非计算机专业,需要满足计算机办公类岗位,二三四级定位于计算机专业岗位。然而众所周知,这两个计算机应用领域基本是各自平行发展,互相交叉很少。其中计算机专业类强调研发能力,而非计算机专业类强调应用能力。就好像制造飞机和驾驶飞机的区别,并不能认为一个人可以制造飞机就会驾驶飞机,更不能认为制造飞机的难度高于驾驶飞机!然而由于一二三四等级命名的原因,使得人们误认为,二级考试就是一级考试的延伸、发展、甚至是提高,使得很多岗位出于对计算机办公的需要而强制要求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计算机应用领域的考核。因此,这种命名方式本身非常不合理。极易并实际上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的误解。
2.试卷考核内容无法检测真实成绩(以二级为例,其他等级考试类似,下同)
根据考试等级分类标准,通过二级考试者可以“熟练使用一种高级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或数据库语言编写、调试程序,能从事计算机软件的一般应用和开发”,然而与同等考核水平和范围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和《国家信息化工程师认证考试》试题对比可知,二级考试的考核内容仅仅是最基本的数据结构及编程考核,因此绝大部分考核通过者根本不具备“熟练程序编写和软件开发能力”。有一组数据可以让我们更清晰的看清真相:2007年我国的软件从业人员只有75万人,中国计划到2010年软件从业人员达到210万人。与此同时,到2004年,我国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已经达到了450万人,按照已公布的统计,获得一级证书的占40%,通过二三四级考核者占到60%,计270万人,也就是说,我国2004年的考核通过人员已经远远超过了2010年的需求。这很明显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结论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各级试题难度标准明显的低于相关工作岗位的要求,使得很多不符合相关工作岗位要求的考核者获得了等级证书从而在竞争中获得了不公正的优势!
3.试卷内容不符合考试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等级考试划分标准,二级要求:
(l)具有计算机的基础知识;
(2)了解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掌握常用操作系统的使用;
(3)掌握基本数据结构和常用算法,熟悉算法描述工具--流程图的使用;
(4)能熟练地使用一种高级语言或数据库语言编写程序、调试程序。
然而在二级的笔试及机试中,只有(3),(4)的考核内容,对于(1),(2)却没有任何的要求。这无疑降低了标准要求并使得不符合等级标准的考生获得相应证书!
4. 考核内容不符合岗位需求。
正是因为二级无法考核水平,通过二级考试者并不具备程序员要求水平,所以在实际招聘中,几乎没有计算机专业岗位认可二级证书。相反的,非计算机专业岗位,由于需要员工具有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办公能力而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同时出于误解,主观的将计算机等级证书和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联系等同起来,对于计算机的等级证书要求很强烈,这就更加剧了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核内容与岗位要求的差距。
结论:目前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生主要从事于非计算机专业工作,需要满足计算机办公需要,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推广使用该等级考试标准的也基本上都是非计算机专业岗位,因此等级考试的二级三级四级考核内容与工作岗位需要严重不符!
5. 计算机等级考试造成了不公平就业
在实际中,由于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误导推广,造成了很多非计算机专业的岗位要求计算机二三四级证书,这使得申请人公平就业的权利受到极大损害!如很多地方非计算机专业公务员岗位强制要求计算机等级二级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举行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存在考试名称不合理,考试试题不符合等级分类标准,考试大纲不符合岗位要求,推广使用等级证书范围不合理等并最终造成了就业上的不平等,严重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原告于2008年4月13日给教教育部寄去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对育部考试中心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在5月26日收到了教复不字[2008]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原告在4月13日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教育部信访办于4月16日收到申请,而法规司于4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5月13日才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规定!
被告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中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举办资格,我们对此没有异议,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教育部有义务对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而教育部考试中心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名称举办全国性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抽象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原告是否参加该考试并不是原告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先决条件,事实上,由于该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严重不合理的评价标准使得原告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特此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签名:
2008年6月7日
附:
1. 起诉状副本一份
2. 教复不字[2008]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复议件
3. 原告于2008年4月13日寄出特快专递的邮件详情单和收据的复印件.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 [size=-1]作者:荫痒怪妻 回复日期:2008-6-19 17:53:28 | |
这事确实得管一管了,妈 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他TMD S B了,过了和没过有什么区别,C语言大学里都有教,考的那点东西随便找个大学生自学个把月就能通了,和计算机的运用有鸟联系啊
我们班好多人计算机都过二级了,我是没有报名去考,也不想去考,懒的去搞C语言了,但是他们那些过二级的人电脑一有什么毛病还不一样来找我解决,他们过了的人很多都就是电脑白痴,那台电脑给他也就会挂挂QQ打打游戏的,其他的整就一2
而现在招聘的人都硬要加一什么计算机过二级,整的好象都是一小白,认为过二级了就是电脑高手.............